「內(nèi)容提要」
當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時有發(fā)生,利益輸送的手段不斷翻新升級,從直接賄送現(xiàn)金逐漸演變?yōu)榧俳杳袷禄?、市場化的形式,通過民間借貸輸送利益是典型類型之一。司法實踐中,受賄人通過放貸收取高額利息方式收受好處構成受賄一般不存在異議,但通過低息甚至免息借款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是否構成受賄以及數(shù)額如何認定,存在不同認識。筆者對辦案中遇到的幾種以免息借款形式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進行分析,以期厘清此類行為的定性思路。
「基本案情」
案例一:某鎮(zhèn)黨委書記周某利用職權為私營企業(yè)主王某謀取利益,2010年至2017年,周某每年均收受王某所送賄賂。2018年,周某親戚李某(與王某不認識)向其借款用于購買廠房,周某遂聯(lián)系王某,讓其出借300萬元給李某。李某與王某約定借款期限三年、年利率為同期 ……
